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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与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平台及课题经费。
第二条 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研究者, 应在本实验室合作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研究者在使用本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时,与本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发布课题申请指南,接受课题申请。基金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项目开始执行日期是当年的7月1日。
第四条 利用本实验室开放基金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广州:510006;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Theoretical Chemistry of Environ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ol of Chemistry & Environment,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二、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第五条 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者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者须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本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开放基金研究课题,每年评审一次,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资助通知30天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并签订课题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
第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期限为2年。研究者每年5月底按《计划任务书》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情况报告,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
第十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课题结束前2个月内,研究者应填写《课题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材料。本实验室组织验收,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我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等原始资料交合作教授保存。 
 

三、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批准,即按计划分年度拨款;当年余下的经费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及标准,均按华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帐时需有合作教授的签名。
第十四条 各项开支应按时到华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报帐和结算。课题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结余经费留作研究成果的发表或申报专利等用。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后,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材料、易耗品必须留在本实验室。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资助者,本实验室保留通过行政或法律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