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自主项目申请与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年轻学者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能力,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面向实验室内部年轻学者,为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课题启动经费。
第二条 本实验室随时接受自主项目的课题申请,一经审批即可开始执行。
第三条 利用本实验室自主项目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本实验室: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广州:510006;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Theoretical Chemistry of Environment,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hool of Chemistry & Environment,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二、自主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主项目课题经费统一由实验室管理,获得资助者按财务要求到实验室主任处报销。
第五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及标准,均按华南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附则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资助者,本实验室保留通过行政或法律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理论化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2年2月10日